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严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