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尤宇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宇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明刑初字第0030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宇,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2007年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3)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宇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底至10月13日,被告人尤宇伙同孟某(已科刑)在本市明光街道办事处卞庄村松里组李某甲家(另案处理)、呼园村小圩组户外、明西街道办事处良山村高郢组邹某甲(另案处理)家等不同地点,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尤宇和孟某从中抽头渔利达10余万元,二人负责联系赌客、安排场地及分取抽头款。2011年10月13日晚,该赌场在邹某甲家被公安机关查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尤宇的供述;书证:罚款收据、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13日,被告人尤宇伙同孟某(已科刑)在本市明光街道办事处卞庄村松里组李某甲家(另案处理)、呼园村小圩组户外一棵树下、明西街道办事处良山村高郢组邹某甲(另案处理)家等不同地点,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尤宇和孟某从中抽头渔利达10余万元,二人负责联系赌客、安排场地及分配抽头款。赌博期间,尤宇、孟某安排顾陈波(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并让陶某(另案处理)安排人员望风,陶某遂安排李某乙(已科刑)、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望风。2011年10月13日晚上,尤宇、孟某在邹某甲家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赌资33610元,其中抽头款915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尤宇约定开设赌场。2011年9月26日开始,其和尤宇分别在大李、小河南、飞机场那边松树里的一户人家、城西哑巴家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其主要负责联系赌客,有杜某、“付姐”等人。场地和望风都由“二涛”安排,在小河南赌博时,场地和望风人员由其安排,其安排妹婿段某和一个小胖子望风,段某望风有七、八次,其给了他700-800元;每次给小胖子也是100元,共给了200-300元。每次参赌人员在二、三十人。同年10月13日晚上,赌场设在城西哑巴家,当晚参赌人数达六、七十人,被警察现场查获,当天其和尤宇抽头将近1万元。开赌场期间,抽头款一般由其和尤宇、吴晓丽负责收,共抽头获利10万元左右。尤宇还安排“小波”等人开车专门接送赌客。“付姐”、吴晓丽等人在赌场上“放爪子”。2.证人陶某(乳名“二涛”)证言,证实尤宇和孟某一起开设牌九赌场,2011年10月10日左右,尤宇让其帮忙联系场地,其帮他联系了城西一个叫高郢庄子上的哑巴家(姓邹),开了二次,另外其还介绍李某乙去给尤宇望风。赌场上有二、三十人参赌。3.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赌场是尤宇和孟某开的,“二涛”和孟某找其去望风,每次给100元。其在小河南站了七、八次岗,后在大李、飞机场一户人家和城西哑巴家的赌场也其站过七、八次岗。“二涛”和孟某还安排了一个小胖子站过岗。4.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尤宇、孟某在小河南、大李、城西哑巴家开过赌场。在小河南赌博时,“二涛”安排其和李某乙、姓从的“大瑞”,还有一个胖子四个人站岗望风,其是暗哨,李某乙是明哨。同年10月13日晚上10点多钟,其和李某乙在去城西哑巴家的路上为赌场放哨,后其听李某乙说赌场被抓,于是骑车逃离。5.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份,其为孟某和尤宇在小河南、大李、飞机场那边卞庄一户人家、城西哑巴家开的赌场开车(皖M×××××黄色QQ车)接送赌客。同年10月13日晚,在城西哑巴家赌博时被警察查获。赌博期间,尤宇和孟某负责分配抽头钱,每场都有二、三十人参赌,其曾看见孟某安排人员站岗望风,“二兵”(胡永)开一辆白色面包车也接送赌客。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住在卞庄村松树里飞机场南边。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有个三、四十岁的男子找其,说要在其家赌博,每次给其300元,其同意。当天晚上,该男子就带了二、三十人过来赌博。过了几天一个晚上,那个男的又带了二、三十人来赌博。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初,尤宇让其到他开的赌场上帮忙,其表示同意。后尤宇让“二涛”(陶某)安排其站岗望风,费用由尤宇支付,站岗地点事先由尤宇和“二涛”电话通知,其和“小玉”是第一道岗,其是明哨,“小玉”是暗哨。其在尤宇开的小河南赌场站过二次岗、大李赌场站过二次岗、飞机场赌场站过一次岗、城西哑巴家赌场站过一次岗。2011年10月13日晚上10点多钟,其和“小玉”在去城西哑巴家的路上站岗望风,后听说赌场被抓就跑了。8.证人从锐的证实,证实其家位于明光市明光街道办事处戴湾村小河南新区。2011年,孟某与尤宇在小河南开赌场时,其为他们站过两次岗。另外,姓费的“小玉”也给赌场望风。赌场在小河南共开了五、六天。9.证人邹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家位于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良山村高郢组7号。2011年10月份,“二涛”联系他人到其家开赌场,其表示同意。每天参赌人员有几十人,共赌了十几天,有天,警察到其家抓赌时,赌客就散了。10.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尤宇开设的赌场(小河南、飞机场那边卞庄的一户人家、城西哑巴家)上放高利贷。另外,付某也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赌场上还有望风人员。2011年10月13日晚上,其到城西哑巴家赌场,当时有六、七十人参赌,尤宇和献富负责抽头,当晚抽头1万元左右,后赌场被查获。11.证人阚某的证言,证实尤宇从2011年9月份开始分别在飞机场那边、大李、小河南、城西哑巴家四个地方开设赌场。其在城西哑巴家尤宇开的赌场参赌过,每场参赌有二、三十人以上。赌场有人望风,吴晓丽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小波”有辆黄色QQ车专门接送赌客。1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尤宇分别在小河南、大李、飞机场附近有个庄子、城西马岗的一个庄子开设赌场,每次参赌有二、三十人以上,都是以牌九的方式赌博,尤宇负责抽头,尤宇和孟某都联系过场地和赌客。其乘坐“小波”开的黄色QQ车到赌场。付某、吴晓丽等人在赌场上放“爪子”。1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尤宇在小河南庄、大李庄、飞机场那边、城西铸石场那边开设过牌九赌场,小河南庄和大李的场地是孟某联系的。每次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吴晓丽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10月13日晚9点多钟,其乘坐顾陈波开的QQ车到城西赌场,尤宇让其看堆,当晚赌场被警察查获。14.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其在尤宇开设的小河南牌九赌场参赌两次,参赌有二十人以上。其还在尤宇开设的大李庄和城西一个庄子的赌场各参赌两次,参赌有四、五十人。其到赌场主要由“小波”开车接送,其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获利4000元左右,另外,吴晓丽等人也在赌场上放高利贷。15.证人邹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有一帮人在其家推牌九赌博八次,总共给其子邹某甲1900元。每次有三、四十人参赌。同年10月13日晚上,赌场被警察查获。赌场上有人望风。1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送人到尤宇开设在城西、蔬菜队、小河南的赌场参赌过。尤宇还在往横山去的大兴山头上、滁州方向去的一个飞机场旁的村庄也开过赌场。“小波”在赌场上专门开车送人赌博。17.证人钱某、唐某、聂某、王某甲、郑某甲、杨某甲、熊某甲、钟某、陈某甲、陆某甲、陈某乙、吴某乙、闫某、何某、陆某乙、万某、方某、熊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他们曾到尤宇等人开设在小河南、卞庄附近、大李庄、城西哑巴家等处的牌九赌场赌博过,赌场上有二、三十人以上参赌,有时有五、六十人参赌。18.证人张某、陈某丙、武某、王某乙、王某丙、范从明、杨某乙、桑某、李某丙、沈某、苗某、司某、杨某丙、郑某乙、朱华芹等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9、10月份,尤宇、孟某在小河南、飞机场附近卞庄一户人家、明光城西等地开设过赌场。19.被告人尤宇的供述,供称2011年9月份,孟某让其与他合伙开赌场,其表示同意。开始赌场设在小圩子的一棵树下,后换到大李庄上,最后又到明西哑巴家,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开了不到二十天,都是以“推牌九”方式赌的,每场参赌人员有二、三十人。赌场由孟某和陶某安排,其和孟某各自联系参赌人员,站岗放哨人员有五、六个人,一般由孟某安排,其中有个是孟某妹婿,付某、吴某甲等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赌场按3%抽头,赌博期间,其和孟某共获利不到10万元。其每次去赌场都是由顾陈波开黄色QQ接送,如果有赌客来,其也让顾陈波接送,另外“二兵”有辆白色面包车也接送赌客。站岗和接送人员以及家主的报酬由其和孟某支付。20.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明光市公安局于2011年10月13日扣押了赌资33610元、抽头款9150元、涉赌人员所乘车辆等物品。21.书证:缴纳罚款告知书、收据,证实2011年11月8日,被扣赌资42760元上缴财政。22.书证: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尤宇的自然身份情况。23.书证: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尤宇因涉嫌赌博罪经明光市公安局批准被列为网上逃犯。2013年9月12日,明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称:尤宇在本市工商大街一小吃店内。该队民警遂赶到工商大街,在“清晨饭店”将正在吃饭的尤宇抓获。24.书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2012年4月6日,本案同案犯孟某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孟某不服,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月15日,被告人尤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25.书证:明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1年10月13日22时,明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群众匿名举报对本市城西街道办事处良山村高郢组7号邹某乙家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家三间瓦房内有三十人左右在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见警察禁赌,四散逃离,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查获赌资42760元,赌博工具牌九三副等。26.书证:明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相关涉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2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1年10月13日晚上,案发现场的方位及状况。并证实当场查获扣押赌资42760元(其中包含抽头款9150元)、牌九三副等物品。28.辨认笔录,证实经万某、付某、杜某辨认,被告人尤宇为赌场的组织者之一;经陶某、汪某、杜某辨认,孟某是和尤宇一起开设赌场的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宇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尤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尤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尤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尤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尤宇的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尤宇等人犯罪所得赃款十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军审 判 员 陈克燕人民陪审员 沙其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翠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