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吴安保申请执行徐儒彬货款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保,徐儒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吴安保,男,汉族,62岁,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徐儒彬,男,汉族,39岁,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吴安保申请执行徐儒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9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儒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裕丰支行账户内存款3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