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现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400元,执行未果。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9)周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俊功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贵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