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刘宝森与董秀珍、何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森,何卫东,董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刘宝森,男,1968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卫东,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董秀珍,女,1944年3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卫东所有的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三、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