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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5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眉山市境祥运业有限公司与南充金瑞运业有限公司、冯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境祥运业有限公司,南充金瑞运业有限公司,冯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292号原告眉山市境祥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县。法定代表人严玉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辉,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涛,系眉山市境祥运业有限公司职工,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南充金瑞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敬方,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郝敬方,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昊,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职工,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眉山市境祥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祥运业)与被告南充金瑞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运业)、冯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元独任审理,于2013年11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境祥运业的委托代理人李爱辉、肖涛,被告金瑞运业、冯某的委托代理人郝敬方,被告英大泰和财保委托代理人陈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境祥运业诉称,原告为川******、川******挂车的车主,贺某某为该车驾驶员。被告金瑞运业为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被告冯某为该车驾驶员。2013年2月18日21时50分许,冯某驾驶川******号车沿绕城高速内侧由西向北行驶至83km+50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操作不当,与贺某某驾驶的川******挂车碰撞后侧翻,再与冀******号车碰撞,致使冀******号车与右侧护栏碰撞,本次事故致使三车及护栏受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于当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冯某承担前述三车损失,货物损失、护栏损失以及施救费、道路清扫费用,损失确定后五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结清赔付。随后,川******、川******挂车于2003年2月19日送至都江堰市新进鑫汽车修配厂维修,当日即进行了定损,2月23日就已维修完毕,按照约定冯某最迟应于2月25日向维修厂结清修车款。但冯某迟迟不履行义务,导致原告的车辆被修车厂扣留,经原告的工作人员反复催促被告冯某及被告南充金瑞运业的相关人员,被告才于3月16日结清费用,将车辆交付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被修车厂多扣留19天,该车辆每扣留一天给原告造成约3000元的营运损失,原告还额外承担驾驶员每天200元的工资,同时在此期间原告工作人员往返成都、南充的差旅费损失1000元均应当由被告承担。遂起诉来院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57000元、驾驶员工资3800元以及差旅费损失1000元。被告金瑞运业辩称,车辆维修费应当由原告支付,原告支付后凭票据由被告冯某再支付给原告。原告的损失是原告自身过错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同时,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主张的驾驶员工资、差旅费无证据,我方不予认可。二被告在英大泰和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二被告不负赔偿责任。被告冯某辩称,被告已经向原告境祥运业支付了车辆维修费,其已经履行了过错赔偿责任。原告境祥运业主张的停运损失不是被告的过错导致。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处理栏虽然载明所有损失由被告承担,但前提是损失确定后,只有原告境祥运业车辆维修后,将修理发票交付被告后,其损失方才确定,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才应当支付赔偿款。因此,原告境祥运业在其车辆修复后就应及时自行缴纳费用从修理厂取出车辆及时投入运营,即原告境祥运业自身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原告境祥运业诉求的停运损失无事实依据,计算标准过高。原告境祥运业的证据本身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人民法院不应当采信。被告在英大泰和财保投保了保险,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被告英大泰和财保辩称,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属实。该案争议主要在被告冯某与原告达成协议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扩大损失。该损失并非交通事故导致的,而是因被告冯某违约行为导致的,该损失本可以避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而且该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以外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瑕疵,原告损失由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冯某自行赔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冯某驾驶川******号车沿绕城高速内侧由西向北行驶至83km+50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操作不当,与贺某某驾驶的川******、川******挂车碰撞后侧翻,再与冀******号车碰撞,致使冀******号车与右侧护栏碰撞,本次事故致使三车及护栏受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于当日作出第2372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三方当事人于当日达成协议,被告冯某承担前述三车损失,货物损失、护栏损失以及施救费、道路清扫费用。损失确定后五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结清赔付。川******、川******挂车于2013年2月19日送至都江堰市新进鑫汽车修配厂,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保定损后维修,2013年2月23日修理完毕,由于被告冯某未及时给付维修费,维修厂一直留置维修车辆,2013年3月16日被告冯某结清维修费后,原告境祥运业将维修车辆提走。另查明,川******实际车主是被告冯某,将该车挂靠在被告金瑞运业。被告金瑞运业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保为川******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川******、川******挂车法定车主为原告境祥运业,从事货物运输。以上事实,有车辆挂靠合同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复印件、收据2张、都江堰新进鑫汽车修配厂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冯某驾驶车辆因未确保安全,操作不当,与贺某某驾驶的川******、川******挂车碰撞的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认定为被告冯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组织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冯某与原告境祥运业协商达成协议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冯某在2月19日保险公司对维修车辆定损后,就应当知道车辆维修费用即损失的确定,按照协议约定损失确定后五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结清赔付,被告冯某却迟迟未履行维修费的给付,致使原告境祥运业的维修车辆3月16日才提走,导致原告境祥运业维修车辆在汽修厂滞留了19天,为此原告境祥运业主张被告金瑞运业、冯某连带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第(?三)项:“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原告境祥运业的车辆因滞留在汽修厂无法从事经营活动,其合理停运损失应当由被告金瑞运业、冯某赔偿,但原告境祥运业以营业额计算每天合理停运损失是3000元,其计算不当也明显过高,本院酌定按照营业额的30%记为利润作为合法损失为宜,即3000元×30%×19天=17100元。被告金瑞运业、冯某辩解原告境祥运业的停运损失时自身的过错造成,其理由是应由原告境祥运业支付修理费再找被告冯某索赔,与被告冯某和原告境祥运业调解时达成的协议有悖,二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瑞运业、冯某辩解原告境祥运业的停运损失应当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保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该项损失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是被告冯某违约不按时向汽修厂支付修理费,导致汽修厂留置维修车辆,使原告境祥运业的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该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故二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境祥运业主张的驾驶员工资3800元,并不属于合理停运损失范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境祥运业主张的差旅费1000元,确实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必然支出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南充金瑞运业有限公司、冯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眉山市境祥运业有限公司停损损失17100元、差旅费1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被告南充金瑞运业有限公司、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