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艳与刘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880号申请人:刘艳,女,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振,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振所有的皖N号宝马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