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659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阳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