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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659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阳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