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10-29
案件名称
李峰与刘术新、孙强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峰;刘术新;孙强年;沈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484号原告:李峰,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本山,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术新,男,46岁,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孙强年,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华,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昂,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刘术新、孙强年、沈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沈昂的确切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沈昂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沈昂的确切住所地,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沈昂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峰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94元,退回原告李峰。审 判 长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