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执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方德走私、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方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176号罪犯李方德,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生,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方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第2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方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双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