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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东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万良贵、万淑芳与万龙元赡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良贵,万淑芳,万龙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内东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万良贵,男。申请执行人万淑芳,女。被执行人万龙元,男。申请执行人万良贵、万淑芳申请执行万龙元赡养纠纷一案的(2012)内东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内东执字第7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李绍刚审判员  肖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