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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00号曾庆芬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庆芬,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身份证号码:43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七甲乡江口村田坪组。因本案于2013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庆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7日10时许,石春和与被害人孟宪华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工业园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内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木工车间与涂装车间多名工人持木棍、木方等工具互相斗殴。期间,被告人曾庆芬持木方和被害人孟宪华、孟宪兵斗殴,致孟宪华、孟宪兵的头部、腰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孟宪华、孟宪兵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被告人曾庆芬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曾庆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上,被告人曾庆芬辩解称系被人打而被迫防卫,没有用木方打人。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孟宪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上午10时,我去吸烟区吸烟,见有五六个人在吸烟,我吸完烟后见老乡伍全国走过来,就用手拍了伍全国的屁股,不小心把旁边一个工友的手机碰掉了,伍全国马上捡起手机还给那个工友并道歉,但那个工友说了一句脏话,然后用眼瞪着我们,接着就拿回手机发短信。我和伍全国准备回去上班刚走出吸烟区就看见大概二十人向我们走过来,那个被碰掉手机的工友走在最前面,其中两人拿着木棒,这二十人跟刚走出吸烟区的湖南老乡争执并打了起来,我上前去劝架也被打了,他们一开始用拳头打,后来用木棒打,我被打了几下就晕倒在地,清醒后又被那些人用木棒追打,一直把我打倒在地再次被打晕,后来有警察过来了,被送到医院知道头部出血和骨折,第十二条肋骨骨折,左手有一些擦伤。当时对方有人拿木棒,有一个人拿着铁锤,那个被碰掉手机的人用拳头打我的胸部和腹部,后来一个木工车间的湖南人用拳头和木方打我的肩部和头部。案发后,被害人孟宪华辨认出石春和就是被他碰掉手机的人,辨认出被告人曾庆芬就是用木方块打他的人。2、被害人孟宪兵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许我在漆装车间上班,有个同事上来说我有个老乡被人打,我马上下楼去看。当时从车间下楼后就看见已经有几十人在那里,情况比较混乱?,对方都是厂里木工车间的。我就走过去劝架,在劝架的时候,那个被碰掉手机的广西人就走过来用拳头打我,打了几下后他就从花丛里捡了一块砖头打我,我的左肩被那个广西人用砖头打了两下,就退到人群后面。当我退到人群后面时看见有一个木工车间的湖南人拿着一个铁锤走过来,我就走过去跟他说:“大家都是老乡,不要打了。”然后就把他手上的铁锤拿了过来,准备转身走时,就有十几个人上前打我,其中有一个木工车间的湖南人用木方朝我的头部打了一下,然后我就被推倒在地,腰部被踩了几下。案发后,被害人孟宪兵辨认出石春和就是用拳头和砖头殴打他的广西人,辨认出用木方打他的人就是被告人曾庆芬。(二)被告人曾庆芬的供述。供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许,我正在大塘工业园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木工车间上班,突然见车间里面的工人往外跑,我也跟着跑出去,见车间靠近厕所通道那边围着很多工人,有几个工人正在打架,都是用拳头打的,我看了一会儿,突然见有一个工人手持木方想打对方,我就上前拉住他,那人以为我是和对方一伙的,就动手打我,我就还手与他打了起来,这时旁边有2-3个人冲过来打我。后我被人用木方打破了头部,有很多血流出来,当时我看见地上有一条木方,就拣起木方还击,但因当时场面混乱,有没有打到对方就不知道。我见头部被打破就没有和对方打了,走到厕所里面用水清洗伤口,从厕所出来时警察已到现场处理。(三)证人证言。1、证人石春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左右,我在厂里规定的抽烟室抽烟,在玩手机时被一名工人碰了手机,但对方连道歉的话都不说,于是我就说对方没有礼貌,对方几个人就围着我,说如果再瞪着他们的话就动手打我,当时我老乡“勾腿”看见了,就回车间叫了几个老乡过来和对方谈,对方见我找来了老乡,也叫了10多个人过来,双方就对打起来,之后厂里的老乡过来帮忙打对方的人,而对方接着也有几十个人过来帮忙打我们。当时场面很混乱,我们没有拿到工具,对方的人有的拿着长约70厘米的铁管,有的拿着厂里用来造家具的长约70厘米的木方,我的背部被人用木方打了二下,头部被人打了一拳,颈部被人用手抓伤。案发后,证人石春和辨认出被告人曾庆芬是参与殴打他的人。2、证人李从学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许,我在佛山市三水区广东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木工车间上班,去厕所吸烟并休息,这时有工友说外面有人打群架,我听见外面很吵,出来看见一些人在追赶殴打,保安和一些员工都在劝架,具体因什么事不清楚,听有些工友说是木工车间和涂装车间的人在打。我看见曾庆芬的头被人打破了,他用手捂着头,他说是劝架被误打的,过一会民警和治安都来了。3、证人吴军俄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上午10时10分许,我在大塘工业园冠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上班,去公司指定的抽烟区抽烟,见到已有十多人在那里抽起烟来了,不久就听到老乡石春和和湖南的工友因手机问题发生争吵,看到他们在吵架我就往车间大门走,刚出到车间大门就见到吵架的人打起来,现场比较混乱,打了不久就没打了,警察也到来并把打架的人带回了派出所。4、证人邱志刚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许,我上厕所时听到外面很吵,出来见到木厂木工车间的几十个人手持木棍、铁管与涂料车间的六、七个人打在一起,当时场面很混乱,我就过去拉涂装车间的人不要打,木工车间的人见到我就直接连我一起打,我左手小臂被打一铁棍,左小腿被木棍打了两下,后来工厂的保安过来将双方分开,没多久警察就过来了。当时木工车间的同事都带了木棍,铁管等物,涂装车间的大部分没有使用工具。5、证人杨焕杰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左右,我在大塘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上班,去到车间旁的抽烟室抽烟,走进抽烟室时已有7至8名工人在那里抽烟,我见孟宪华与伍全国在那里开玩笑,其中孟宪华与伍全国所坐的中间有一名工友,这名工友就坐在那玩手机,孟宪华不小心碰到这名工友的手机,致使这名工友的手机掉到地下,伍全国及时将手机拿起还给了那名工友,孟宪华就和那名工友说对不起,那名工友说没事。但是没多久就约有10个人来到抽烟室外面,其中有人就指着孟宪华叫孟宪华出去,出了抽烟室双方就吵了起来,我看到这种情况就跑到其它车间叫老乡,大约有5至6名老乡一起与我来到抽烟室门口,看到孟宪华、杨进功、伍全国、孟桂平四人与对方打起架了,我们就走过去劝架,劝架时被对方打了,于是与对方打起来,此时厂里的主管跑来劝架也劝不住,警察来到双方就停下不打了。对方有人拿长一米多的木方和约六十公分的铁管,还有人拿铁锤。6、证人吉佳宏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许,我在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涂装车间上班,杨焕杰跑过来叫我出去帮忙,说老乡孟宪华被木工车间的人打了,我就和杨焕杰一起去到事发现场,看见已经有很多人在吸烟房开始打架,是涂装车间和木工车间的人对打,场面比较混乱,我就尽力去分开大家,当时已经有好几个人都受伤,孟宪华已经被打倒在地了,后来厂里的保安和派出所的治安民警都过来了,打架才平息。木工车间的人拿了木棍和铁棍,我们这边好像没人拿工具,木棍是大约40至50公分长、实心的,是做家具的材料,铁棍是不锈钢那种,长约60至70公分,空心的。7、证人孟桂平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许,我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上班时因烟瘾起,和老乡孟宪华、杨正功、一名姓唐的就去到车间旁的抽烟室抽烟,有一名同事来到抽烟室抽烟并玩起了手机,后来我老乡伍全国和孟宪华闹着玩,不小心将玩手机的同事的手机碰掉在地上,玩手机的同事很凶,伍全国拾起手机并道歉了,但那个同事说手机给摔坏了又?吵了几句,过了两分钟左右就有十几个同厂的工人来到吸烟室门口,玩手机的同事见有人来就出去了,那十几个人在叫,意思是叫伍全国和孟宪华出去,两人一出去就被那十几名工人用拳头殴打,我们就出去劝架,对方不听,后又约有十人过来,其中几名手中拿着木棒对着孟宪华进行殴打,我看见孟宪华被那帮人用拳脚、木棒打倒在地上,后来有人报警,有警察来现场处理。8、证人孟宪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30分,孟宪华打电话给我说本车间的工人与木工车间的工人在打架,我就赶到现场,见到涂装车间的十来个人与木工车间的二十几个人已经互相打斗在一起,木工车间的人大部分拿着木棍、铁管等物,涂装车间的人没有拿东西,涂装车间的杨创业被打得头部肿了起来,当时杨创业还拉住打他的那个木工车间的人,我就劝说涂装车间的人回去,并对木工车间的人讲不要打,但是双方的人都没有听,我就打电话报警,这时一个木工车间的人拿木棍打到孟宪华的头部,把孟宪华打倒在地,我就抱住孟宪华,打孟宪华的那个人就离开了,后来就有警察过来。涂装车间的孟宪华、孟宪兵、杨创业受伤比较重,木工车间有一个受伤也比较重,就是打孟宪华的那个人。案发后,证人孟宪利辨认出被告人曾庆芬就是拿木棍打孟宪华的人。9、证人欧辉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许,我正在厂木工车间上班,突然见车间?的工人都往外跑,我跟着跑出去,看见木工车间工人石春和在车间旁的吸烟房门前被几个涂装车间工人打,旁边围着很多人,后石春和面部被打肿,那几个涂装车间工人还拉着石春和向前走,并想除掉石春和的裤子,我就上前叫那几个人不要打石春和了,有什么事大家慢慢讲,或报警处理,边讲边捉住对方的手不让他们拉石春和走,但那几个人没有理会,后面还有人用拳头打我头部,我跟着他们走了约三、四十米,有两个涂装工人就冲过来用手打我,被我用手挡开,我就松开手退到一边,说来劝架的,当时有一个年纪较大的女人还指责我打人,这时有一个工人站了出来挥手想劝架,但他讲了几句,人群中有一个人用木方往那个工人头打了一下,当场将那个工人头部砸破了,这时木工车间和涂装车间有很多工人跑了出来,跟着两个车间的工人就动手打了起来,场面很混乱,有的工人着木方打,有的工人拿着木板打,后来听见啪的一声,见有一个工人被打倒在地上,这时厂的主管、保安等人过来劝架,工人就慢慢停下手没有再打了,派出所的人来到现场处理。案发后,证人欧辉克辨认出孟宪华、孟宪兵、杨进功是参与打架的人,辨认出被告人曾庆芬是被人打破头的人。10、证人杨进功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许我在涂装车间上班,中途休息时在吸烟房吸烟,当时还有孟宪华、孟桂平、伍全国在抽烟,后来有个不知道是哪个车间的员工过来吸烟,还在那玩手机,孟宪华碰了一下把他的手机掉在了地上,那个员工很生气,我就过去劝,孟宪华也赔礼道歉了,我们准备上班,看见从木工车间出来了十几个人冲过来,手上没有拿东西打我们,有人一拳打我的右眼,孟宪华、孟宪兵被打得伤势较重。11、证人胡光华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许,我在冠美颐高家具装饰公司的涂装车间上班,突然老乡杨焕杰跑进车间大声说:“孟宪华被人家打了,大家出来帮一下忙。”听到这个消息之后,涂装车间上班的郭志军、杨国辉、邓广泉、胡普华就一起出去。出来后我发现有两群人在厕所附近打架,是大约十几个广西人在打我的五六个老乡。后来对方又来了二十几个人,并且有两个人手里拿着木棒、一个人拿着铁锤,伍全国看到就把铁锤夺下来了。对方的人开始打我们,我被对方五六个人围殴,他们用脚把我踹倒在地上。过了几分钟,站在旁边的孟宪华就倒在了地上,头上流出很多血,说话也说不了。对方看到警察来就跑了。12、证人汤作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35分,张金发经理给我打电话说厂里有员工闹事,让我马上回厂里。当我到达4号车间与3号车间出事地点时,见到有几十个人打成一团,他们有的互殴,有的在拉架。我见到孟宪兵和一个木工部男子在互相殴打,当时双方空手互殴,头部都有流血。见状我马上上前将二人分开,一转身看见孟宪华被打倒在地,后警察来到现场。案发后证人汤作辉辨认出被告人曾庆芬、被害人孟宪兵是参与打架的人。13、证人邓文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3月17日10时30分左右,我和保安员陈健初、保安队长汤作辉正在公司的车库上班,突然听见木工车间那边传来很吵的声音,我们马上跑过去,见车间之间的通道上有10多名工人正在打架,他们有的手持木方打,有的手持铁管打,而有很多工人站在一旁观看,各车间主管均已在场劝架,我过去后就上前想拉开打架的工人,因他们分了几堆人来打,一堆是几个打几个,怎样拉也拉不开打架的工人。打了大约7-8分钟,突然有一个工人被人打倒在地上,头上有很多血流出来,见有人倒下后,打架的工人才慢慢停下手没有打了,不久派出所的警察来到处理,工人才散去。案发后,证人邓文才辨认出被害人孟宪兵、被告人曾庆芬是参与打架的人。(四)佛公(三)勘[2013]52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地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工业园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设备部门口。设备部门前的路上有星点状血迹。设备部门前厂路的花基上见有一路灯杆,路灯杆下见有星点状血迹,路灯杆的南边树上,见有血迹。设备部门内南边,见有一木箱,木箱上见有长条方木2根,金属管1个。现场提取长方木条2个,金属管1个。现场勘察制图2张,照片11张。(五)鉴定意见。1、佛公三(司)鉴(法)字[2013]111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孟宪华右枕顶部、左手损伤,其右顶部至右枕部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医院手术治疗所致;余损伤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佛公三(司)鉴(法)字[2013]109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孟宪兵右枕部损伤,腰部绷带固定,医院X线检查示第二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3、佛公三(司)鉴(法)字[2013]107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石春和全身多处损伤,其颈部损伤符合被他人用指甲刮擦所致;余损伤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佛公三(司)鉴(法)字[2013]108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曾庆芬顶部、左胸外侧及右大腿中下段外侧损伤,其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钝器打击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佛公三(司)鉴(法)字[2013]110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杨进功右额及双眼损伤,其损伤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六)物证、书证。1、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在案发现场扣押木方两条,长约60厘米,扣押金属管一根,长约1米,暂存于大塘派出所。2、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民警接报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工业园冠美颐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发生故意伤害案。民警赶往上述地点将被告人石春和、曾庆芬抓获。经查实曾庆芬为湖南郴州市人,石春和为广西柳州市人。3、被告人曾庆芬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曾庆芬的身份情况。4、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卫生院放射科检查报告单。证实:石春和胸部未见明显异常、腰椎未见明显骨折。5、情况说明。证实:因联系不到证人杨进功,故其未在伤情鉴定文书上签名;因被害人孟宪华已回湖南老家、以及石春和无法联系,故无法进一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大塘工业园冠美颐高家具厂案发现场没有视频监控。对于被告人曾庆芬提出系被人打而被迫防卫,没有用木方打人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孟宪华、孟宪兵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在场证人孟宪利、汤作辉、邓文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曾庆芬在案发时使用木方击打被害人孟宪华、孟宪兵头部,造成二被害人受轻伤,证实该情节的上述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且有各人的伤情鉴定为佐证,足以认定。另外被告人曾庆芬系在互相斗殴过程中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具有积极地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故被告人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二被害人均有一定过错,本院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移送的木方及金属管是本案重要证据,本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庆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毅军人民陪审员  何永权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