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初字第05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汉玉与北京太阳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玉,北京太阳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孟祥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374号原告李汉玉,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爱东,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太阳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大明星度假村218号。法定代表人孟祥武,经理。被告孟祥武,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暴洪宇,男,1979年2月7日出生。原告李汉玉与被告北京太阳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太阳帆公司)、孟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曦月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汉玉、委托代理人李爱东、被告太阳帆公司与孟祥武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暴洪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告李汉玉起诉称,2012年12月起,原告为被告供应煤款,合计煤款36955元。2012年12月6日,被告孟祥武在入库单背面为原告出具还款书,承诺2013年2月还款1万元,3月底还1万元,4月底前还清。2013年2月,被告孟祥武只支付原告煤款6800元,剩余煤款30155元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煤款30155元。2、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以301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煤款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太阳帆公司答辩称,太阳帆公司认可欠原告煤款30155元未给付。太阳帆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已经被大明星度假村封门,没有经济收入,不是有钱不还。太阳帆公司不同意给付原告利息和诉讼费,这部分费用应该由双方负担。2013年9月22日,太阳帆公司向怀柔区法院申请向大明星度假村执行相关款项,执行款到后,太阳帆公司会给付原告煤款。另外,大明星度假村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孟祥武答辩称,原告是与太阳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该买卖行为是公司行为,和孟祥武个人无关。故孟祥武个人不应当成为被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原告李汉玉与太阳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为太阳帆公司,乙方为李汉玉。乙方同意给甲方供应煤炭并负责运输装卸到甲方使用地点(大明星度假村)。价格为每吨950元(如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协商)。甲方落款处盖有太阳帆公司公章,乙方落款处有李汉玉签名。协议签订后,原告为太阳帆公司送了两次煤。2010年12月24日,太阳帆公司为原告出具了入库单显示:原告为太阳帆公司送块煤共计17385元;2011年1月5日,太阳帆公司为原告出具了入库单显示:原告为太阳帆公司送块煤19570元。以上入库单均有太阳帆���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2012年12月6日,太阳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祥武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公司已停业无收入,想办法处理公司东西物品,争取2013年2月9日前还款壹万元,余款分两次还,3月底还壹万元,4月底前还清。2013年6月8日,太阳帆公司给付原告煤款68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入库单和欠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太阳帆公司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李汉玉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后,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太阳帆公司即应承担向原告李汉玉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太阳帆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0155元,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太阳帆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被告太阳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孟祥武给付货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太阳帆公司不同意给付原告利息和诉讼费的辨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太阳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汉玉货款三万零一百五十五元。二、被告北京太阳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汉玉货款利息(自二○一三年五月一日起,以三万零一百五十五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煤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汉玉对被告孟祥武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九元,由被告北京太阳帆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曦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