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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宁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5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安,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化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宁安来到东莞市长安镇新民三村新丰路永盛巷*号楼下,找被害人贺某某索要债务,并因此与贺发生口角。随后,宁安回租房拿了一把菜刀返回现场,砍了贺某某脸部一刀,后逃离现场。2013年7月22日,宁安到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大福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该所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贺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十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资料,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宁安的供述及辩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对被告人宁安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宁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安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伤残十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安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宁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占芳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