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素梅与马昌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梅,马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40号申请人张素梅。被执行人马昌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8日审结。该案(2012)乐红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264092.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红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彦庆执行员 杨元钦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