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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素梅与马昌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梅,马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40号申请人张素梅。被执行人马昌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8日审结。该案(2012)乐红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264092.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红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彦庆执行员  杨元钦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