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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杭州柒悦婚礼服务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慈溪雷迪森广场酒店、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柒悦婚礼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慈溪雷迪森广场酒店,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杭州柒悦婚礼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尔翔。委托代理人:胡燕林。委托代理人:孙子斌。被告: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慈溪雷迪森广场酒店。负责人:杜天明。被告: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天明。原告杭州柒悦婚礼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慈溪雷迪森广场酒店(以下简称雷迪森酒店)、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邦彩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燕林、孙子斌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雷迪森酒店系被告旅业公司的分公司。2012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雷迪森酒店签订《活动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为被告雷迪森酒店的圣诞活动提供服务,服务总价款为45489.60元,被告雷迪森酒店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先向原告支付50%的服务费,余款在2012年12月24日晚宴开始前付清。逾期付款每超过一天,每天按未付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旅业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支付50%的预付款即22744.80元。2012年12月24日,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雷迪森酒店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经多次催讨,并于2012年9月9日向被告雷迪森酒店发出律师函,但两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认为,被告雷迪森酒店的行为已经违约,因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故被告旅业公司应当对被告雷迪森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服务费22744.80元,支付违约金9097.92元(按合同总价的20%计算),合计31842.72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活动服务协议》及附清单。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雷迪森酒店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权利义务。2、发票记账联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向被告旅业公司出具了金额为45489.6元发票。3、支付凭证。用以证明被告旅业公司向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支付了22744.8元,尚欠原告余款22744.8元。4、催收函及附快递单。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催讨余款、主张权利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原告提交的的证据内容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雷迪森酒店之间签订的《活动服务协议》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现被告雷迪森酒店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剩余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大大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对其主张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雷迪森酒店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故作为母公司的被告旅业公司应对被告雷迪森酒店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慈溪雷迪森广场酒店、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共同返还杭州柒悦婚礼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22744.80元,支付违约金9097.92元,合计31842.7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慈溪雷迪森广场酒店、慈溪市金色港湾旅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倪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