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三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德贵诉崔景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贵,刘德英,刘德山,崔景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三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贵,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崔源洪,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景太,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刘常熟,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德英,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原告刘德山,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刘德英,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刘德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德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源洪,被上诉人崔景太委托代理人刘常熟,原审原告刘德英,原审原告刘德山委托代理人刘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二原告系兄妹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德贵系二原告之姐。2003年12月15日被告刘德贵向原告刘德山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找刘德山借款捌万元整”。2007年4月7日被告刘德贵向原告刘德英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找刘德英借了(25000)元,贰万伍仟元”。2011年11月30日被告刘德贵再次出具借条,载明:“我在2003年因为家里买房的钱不够,向刘德山借款捌万元整(80000元)。2007年因为儿子出事加上我身体不好看病用钱,向刘德英借款贰万伍仟元(25000元),我承诺这笔钱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因被告刘德贵未履行其承诺,二原告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德贵向二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刘德贵依约应偿还二原告借款。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刘德贵偿还借款且该被告同意还款并支付利息,应予照准。因二原告与被告刘德贵有着特殊关系,其向被告刘德贵出借款项时只有该被告所写借条,没有付款凭证或其他佐证,而被告刘德贵的借款亦无证据证实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且被告崔景太已多次诉请离婚,表明二被告已存有矛盾,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崔景太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德贵偿还原告刘德山借款80000元、刘德英借款25000元,共105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德山、刘德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刘德贵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德山、刘德英。上诉人刘德贵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刘德贵的借款无证据证实用于被告的共同生活”与案件事实不符;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崔景太多次诉请离婚,表明二被告已存有矛盾”与案件事实不符;3、一审法院判决崔景太不承担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并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相悖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由上诉人刘德贵、被上诉人崔景太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崔景太辩称,上诉人刘德贵所诉借款与被上诉人崔景太无关,属于个人借款;该借款存在恶意诉讼的事实,被上诉人崔景太不同意偿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原告刘德山、刘德英共同述称,借款为上诉人刘德贵、被上诉人崔景太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2013)南民初字第2695号即上诉人刘德贵与被上诉人崔景太离婚诉讼庭审中,上诉人刘德贵明确表示“做生意欠款30万元,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基于此事实,本案诉争的借款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上诉人刘德贵上诉要求被上诉人崔景太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上诉人刘德贵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陈清芳代理审判员 杨 羚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苗法礼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