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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刘静,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吕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永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