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刘静,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吕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永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