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盛坤与朱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盛坤,朱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兰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李盛坤,男,2006年10月19日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杞县。法定代理人李留东,男,1984年3月15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盛坤之父。委托代理人靳进财,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彪,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24387-9。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委托代理人杜俊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盛坤与被告朱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日内从交强险内先行支付原告李盛坤赔偿款计12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盛坤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郭合田审 判 员 邵长波人民陪审员 翟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董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