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王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王宗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09号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刘绍伟,该支行行长。被告:王宗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何煦,霍山县落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70元,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  传  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