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够梅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够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9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够梅,女,1965年4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2013年9月2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国伟,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够梅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陈国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够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20日20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王某、宋某在本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瓦窑村出警处理房东即被告人郭够梅与其租客武某之间的纠纷时,被告人郭够梅拒绝配合并辱骂、厮打出警民警,造成出警民警王某上身被抓伤,所穿警服被撕烂及执法记录仪被损坏的后果,后直至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郭够梅抓获。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够梅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够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辩解,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郭够梅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20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王某、宋某接110指令,依法在本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瓦窑村出警处理房东即被告人郭够梅与租房客武某之间的纠纷,被告人郭够梅拒绝配合民警调查,辱骂、厮打出警民警,造成出警民警王某上身被抓伤,所穿警服被撕烂,执法记录仪被损坏的后果。后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郭够梅抓获。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够梅及其亲属主动向法院交付补偿款5万元,用于支付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某造成的人身和衣物损害的赔偿费用;另主动向法院交付1万元,用于支付因犯罪行为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的赔偿费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万柏林分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9月20日晚上,公安万柏林分局刑侦大队接到千峰派出所民警报案称,在处警过程中被嫌疑人郭够梅辱骂、撕扯、殴打。我队立案受理后,和平南路责任区刑警队将涉嫌妨害公务的郭够梅移交我队进行审查。2.被害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王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20日20时许,接到110指令称千峰北路瓦窑村河道附近有一起纠纷,之后我与同事宋某一起出警处理。我们到达后,报案人乔某、武某说他的房东将出租屋内的物品扣留了,我和宋某找郭够梅询问情况,进行调解。当时郭够梅比较激动,我们让她冷静。调解过程中,郭够梅开始辱骂我和宋某,我告诉她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有过激行为,可她不听,反而开始撕扯我的衣服,并用头撞我的肚子,厮打过程中她用手打了我一个耳光,我的警服被撕破,警衔被扯掉,宋某见状过来劝阻,郭够梅没有停手。郭够梅的老公和女儿听到叫骂声也跑过来打我,宋某用执法仪拍摄他们打我的过程,郭够梅看到后将执法仪抢走,把摄像头取下,让其女儿拿走。宋某再次上来劝阻,后来郭够梅不打我了,我就给单位领导汇报此事,单位增援同事与刑警队民警一起到了现场。3.证人证言。证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宋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20日晚上,我与王某接110指令去千峰北路瓦窑村出警。我们到达现场后,郭够梅及其丈夫正与当事人乔某、武某在出租房内理论,我和王某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并用执法仪进行拍摄,经了解乔某与郭够梅因房屋押金及退房时没有及时告知产生纠纷,郭够梅将乔某堵在出租房内不让离开。当时郭够梅情绪激动,我们给她做工作,告知她有问题可以协商,不能限制人身自由。郭够梅听到后突然爆发,冲向王某,她用头将王某顶到墙上,并将王某警服上的警衔和扣子扯掉,大声说你不配当警察,我要把你的警服拔了,还打了王某一耳光,撕扯中将王某胸部抓伤。我看到此情况想拉开郭够梅,郭够梅的丈夫看到后挥拳就打,拳头落在我身上,我告诉他们保持冷静,但他们仍然辱骂、殴打王某。僵持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看到无法控制局面,我打电话给所里请求增援,为了保证现场证据的全面真实,我用执法仪将过程拍下。后来郭够梅冷静下来,不让我拍摄,她看到我还在拍摄,就过来抢下执法仪掰成两半,并让她女儿把摄像头拿走,至今执法仪仍未归还,但录相内容在主机里面。证人乔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20日下午18时许,我和武某回到瓦窑村租住的房子,正好碰到女房东郭够梅,我告诉她我们要退房,房东不让退还让我们再交一个月房租,并说她已经打开我们租住的房子搬走了我们的东西,我觉得不合理,就打110报警了。民警到来后进行调解,那个女房东大声和民警说话,不让我们插话。民警对我说”小伙子,你们能商量通就走吧”,说完女房东不满意了,她上前拉住民警的衣服,把衣服肩章拉下来,衣服胸前的扣子也拽开,还一个劲的大声说民警,我看到民警胸前有抓痕,此期间民警用摄像仪对女房东的行为进行摄像。那房东还把摄像仪抢了过去,并扔到床上,后面我就出去了。再返回时听到民警说执法仪不见了,那名女房东还在和民警吵,后来刑警队的人来了。证人武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20日下午18时许,我和男朋友乔某回到瓦窑村的暂住处,我们和女房东说要退房,女房东不让退,让我们再交一个月房租,并说已经把我们的东西搬走了,我们觉得不合理就打110报警了。民警来了开始调解,女房东大声和民警说话,民警和我男朋友说”小伙子,你们能商量通就走吧”,女房东听到这句话后,就上前扯那名说话民警的衣服,把衣服扣子、警衔都扯下来了,还大声和民警说话。我看到民警胸前有抓痕。后来那房东还把摄像仪抢走了,再之后刑警队民警来了。民警在整个过程中说话和气,没有不当的行为和言语。4.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宋某、乔某、武某辨认,与民警发生争执的人系被告人郭够梅。5.受伤民警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受伤及衣服被撕扯的情况。6.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证明材料,证实民警王某、宋某的身份及依法执行公务出警的情况。7.被告人郭够梅身份证明。8.告人郭够梅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20日天快黑时,我和租我房子的人因出租房发生争执,租我房子的人打了110报警,想让警察解决我们之间的纠纷。民警来了说我们之间是经济纠纷,让我们自己解决,之后民警就要离开。我上前用双手撕扯民警的警服,最终导致民警衣服被扯烂,身上留下抓痕。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够梅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出警调解纠纷时,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并造成执法民警身体受伤、执法记录仪损坏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够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够梅及其亲属主动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够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够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赵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