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唐长勇、王雪芬与晏春杰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长勇;王雪芬;晏春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148号原告唐长勇,男,汉族。原告王雪芬(原告唐长勇之妻),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水文,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晏春杰,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长勇、王雪芬与被告晏春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长勇、王雪芬于2013年12月5日以与被告晏春杰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长勇、王雪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长勇、王雪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长勇、王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交纳90元,由原告唐长勇、王雪芬负担。审 判 长 严小光代理审判员 程小飞人民陪审员 何伶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