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林与吴天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吴天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2363号申请人:刘林,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吴天勇,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刘林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吴天勇的一辆鄂JF96**本田雅阁小汽车予以保全。刘林用其位于武穴市保康路27号港湾月色小区A栋1304号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吴天勇的一辆鄂JF96**本田雅阁小汽车;二、查封刘林位于武穴市保康路27号港湾月色小区A栋1304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饶国雄审 判 员 吴前进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游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