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三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孔颖辉与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颖辉,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261号原告孔颖辉,男。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潇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夏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颖辉诉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让原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告孔颖辉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颖辉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颖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孔颖辉承担。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闫万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