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执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九江金屹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金屹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00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金屹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市庐山区赛阳财政所。法定代表人苏明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邦烈,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198910650115,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庐山北路法定代表人马来加,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九江金屹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九江县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70610.75元至九江县财政局(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力审判员 饶德珍审判员 闵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付晋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