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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法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陆军与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军,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通法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陆军,男,44岁,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志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通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陆军申请执行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通法执字第71号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俄君生审判员  张 坚审判员  洪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喜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