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6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秦海燕与王刘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燕,王刘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杭州汇达包装箱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6269号原告秦海燕。被告王刘卫。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金杰锋。被告杭州汇达包装箱厂。负责人王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海燕诉被告王刘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杭州汇达包装箱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秦海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刘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杭州汇达包装箱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海燕撤回对王刘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杭州汇达包装箱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秦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蒋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