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绵阳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涪民初字第5194号原告:绵阳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春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顺奎,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袁先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冷,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21日,住江苏省南京市,系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原告绵阳双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昌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绵阳双明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顺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25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津保客运专线项目工程提供钢材。2011年5月14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付51.215224万元。经催收无果现请求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1.215224万元并承担从2011年8月15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资金利息至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收欠款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按四倍银行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无依据,主张的起算时间也有错误。原告请求支付差旅费、律师费无约定依据也无证据证明。我公司同意分期支付货款本金。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5日原告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津保铁路项目部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钢材,贷款在结算完毕后180天内付清。2011年5月14日,原告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津保铁路项目部办理结算,并形成书面的《结算对账单》,确认欠货款512152.24元。对账单加盖“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津保铁路项目部”印章及原告的印章。2013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催收货款。上述事实,有对账单、合同书、工商登记资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津保铁路项目部系被告因工程需要所设立的临时机构,该机构的经营行为实质上是被告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形成的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款,被告应依约及时支付货款。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512152.2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结算完毕后180天内付清货款,双方于2011年5月14日进行了结算,被告最迟应于2011年11月13日付清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从2011年11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2011年8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没有依据,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律师费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绵阳双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12152.24元并承担该款从2011年11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绵阳双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4710元,由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 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