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王文祥与焦付泉、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祥,焦付泉,王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王文祥,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解建忠,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付泉,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桂荣,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文祥与被告焦付泉、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祥的委托代理人解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付泉、王桂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祥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并约定10日内偿还,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焦付泉、王桂荣在答辩期间内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4日,焦付泉、王桂荣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取资金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10天),焦付泉、王桂荣,2011.6.4”。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借条一份。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祥与被告焦付泉、王桂荣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焦付泉、王桂荣欠原告王文祥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应当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付泉、王桂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祥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焦付泉、王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初桂平审判员 李艳冰审判员 宋树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正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