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贺和平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贺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刑初字第0013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被告人被告人贺某某,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刑诉字(2013)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以被告人贺某某就民事部分已赔偿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喜民审 判 员 张清善代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田宏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