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德阳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菲客奇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德阳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菲客奇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77号原告:嘉兴德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木业大道888号二幢西侧。法定代表人:金雪强。被告:上海菲客奇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联3001-149室。法定代表人:张贡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德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菲客奇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德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兴德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