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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伟与孙利芳、王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孙利芳,王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763号原告周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爱军,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利芳。被告王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诉被告孙利芳、王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伟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来建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