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李玉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他字第6号申请人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李玉金,男,汉族,45岁,身份证号码:3707271968********,住井沟镇前宋戈庄村。申请人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李玉金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在高密市井沟镇前宋戈庄村从事多层板加工。2013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液压机一台、有加工好的成品多层板一宗,有3名工人正在用胶进行多层板加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经营记录和账本,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被执行人李玉金上述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申请人高密市工商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李玉金作出了高工商处字(2013)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高工商检处字(2013)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4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玉金。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高工商检处字(2013)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李玉金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人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高工商检处字(2013)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义审判员 商学智审判员 田绍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付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