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义峰与宋环刚、徐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义峰,宋环刚,徐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741号原告于义峰。被告宋环刚。被告徐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义峰与被告宋环刚、徐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宋环刚、徐静在新泰市汶西实业公司的工资及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环刚、徐静在新泰市汶西实业公司的工资及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姬建伟助理审判员 赵璐璐人民陪审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