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孙宝海、慕新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海,慕新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栖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宝海,中共党员。1986年10月至2002年6月,任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民政所会计;2002年7月至2004年11月,任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西南区副区长;2004年12月至2010年6月,任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招商办副部长;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任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柳家区区长,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任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计生办站长,2012年10月至今,任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肖格区区长。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强,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慕新华。1998年12月至2002年8月,任职于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建房站;2002年9月至2005年5月,任职于栖霞市桃村人民政府大庄头区;2005年6月至2008年10月,任职于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招商办;2008年11月至今,任职于栖霞市桃村人民政府东部工业园。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飞,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宝海、慕新华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馥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宝海、慕新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孙宝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宝海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20000元,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退赃,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慕新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慕新华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请求法院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宝海伙同被告人慕新华,利用孙宝海担任栖霞市桃村镇肖格区区长职务的便利,为栖霞市桃村镇陈家庄村与烟台康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开发陈家庄建设新农村征用土地合同》提供帮助,收受烟台康宏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丛丽送给二人的人民币40000元整,被告人孙宝海、慕新华各分得2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孙宝海、慕新华涉案赃款共计40000元,已全部上缴至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财务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宝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慕新华,利用孙宝海担任栖霞市桃村镇肖格区区长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案中应以二被告人共同参与受贿数额定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划分主从犯,其辩护人辩称的受贿数额及慕新华系从犯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均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宝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慕新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宝海、慕新华受贿款共计4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立广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贾振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春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