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保字第468号申请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申请人王某甲,男,生于1987年10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王某乙,男,生于1987年8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王某丙,男,生于1975年3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王某乙、被申请人王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王某乙、被申请人王某丙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甲、被申请人王某乙、被申请人王某丙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申请人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德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