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肥西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合肥明星科技职业学院与朱礼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明星科技职业学院,朱礼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肥西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明星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成明,该院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礼梅,女,1970年12月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肥西民一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礼梅放置在原承租的明星学校内二楼超市内的物品予以强制迁出。并将所迁出物品暂存放于明星学院一教室内。经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朱礼梅,要求其及时将被迁出物品领回,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年1月22日我院依法限期被执行人朱礼梅领取被迁出物品,但被执行人仍未领回被迁出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朱礼梅所有的暂存放于明星学院一教室内的物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张正满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