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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蔡金利与珠海经济特区福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金利,珠海经济特区福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发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蔡金利,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63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福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拱北昌盛路。法定代表人:罗忠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东,系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万城鑫,系被告员工。再审申请人蔡金利因与被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福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是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开庭,而是没有筹到去珠海开庭的车旅费。申请人在6月13日.14日.17日连续打电话给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电话一直都没有接听,故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为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作为原告,在未提出不到庭参加诉讼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所委托的住所地及工作单位均在珠海市的诉讼代理人蔡建设也未到庭。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结案,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以没有筹到去珠海开庭的车旅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按撤诉处理只是程序性处理,你如坚持对珠海经济特区福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仍然可以另案起诉。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蔡金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卫红审判员  曾海辉审判员  李文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