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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庆强与源首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强,源首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48号原告赵庆强,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源首杰,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址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官村公寓综合楼第一至七层、第十五层。法定代表人温文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强诉被告源首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赵庆强负担。审判员  赵立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泳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