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蒙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殷国光,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蒙,男,1994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飞,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系其父亲。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审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故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