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艾华与被执行人李晨、李利、徐玉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李某甲,李某乙,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40号申请执行人:艾某。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执行人李某甲赔偿申请执行人艾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损失40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李某乙、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6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5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徐某银行存款4113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