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冯老二与任占修、任路辉、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老二,任占修,任路辉,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冯老二。委托代理人林东阁,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保顺,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占修。被告任路辉。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光泽,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东召庄村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8号,组织机构代码80554436-3。负责人崔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金锋。委托代理人薛书龙。原告冯老二诉被告任占修、任路辉、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老二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老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峰代理审判员 崔文晶人民陪审员 石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