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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3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鲲鹏、张勇斌与王诗亮、林诗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鲲鹏,张勇斌,王诗亮,林诗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3051-1号原告林鲲鹏,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张勇斌,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王诗亮,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诗球,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鲲鹏、张勇斌与被告王诗亮、林诗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案外人林官花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358号706室房产作为担保。现原告以本案判决已经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林官花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358号706室房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