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周启月、兰东锋等与文成县西坑畲族镇下垟村民委员会、叶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成县西坑畲族镇下垟村民委员会,周启月,兰东锋,钟存花,叶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成县西坑畲族镇下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延寿。委托代理人:李存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启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东锋。法定代理人:周启月,即被上诉人周启月,系兰东锋的母亲。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铭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存花。委托代理人:钟叶丰。原审被告:叶东。上诉人文成县西坑畲族镇下垟村民委员会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文成县人民法院(2013)温文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文成县西坑畲族镇下垟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日以其与周启月、兰东锋、钟存花等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文成县西坑畲族镇下垟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成县西坑畲族镇下垟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上诉人文成县西坑畲族镇下垟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美权审 判 员 吴跃玲代理审判员 柯丽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月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