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润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润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395号原告唐山润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李官屯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得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京,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九中街17号。法定代表人亢惠芳,董事长。被告人吴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润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润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润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润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唐山润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