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权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