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知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吕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吕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03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云科。被告:吕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林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鲁琴芳人民陪审员  宓惠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