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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董治强与襄樊永迪汽车维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治强,襄樊永迪汽车维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董治强。被告襄樊永迪汽车维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军,经理。被告李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治强诉被告襄樊永迪汽车维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治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治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治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治强负担。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