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会萍与秦仁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其想与被告和好,暂不要求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孔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