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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会萍与秦仁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其想与被告和好,暂不要求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孔庆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