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平与陈恒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陈恒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59-1号申请执行人杨平,男,汉族,1952年3月16日出生,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陈恒金,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淮阳县。杨平诉陈恒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西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恒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平要求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恒金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恒金在银行存款(账号为:6228482080614171619)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陈恒金在银行的存款45000元(账号为:622848208061417161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李少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 许 方 来源:百度搜索“”